存疑不诉的决定是由检察院还是公安局作出?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存疑不诉这么个说法。我不太清楚到底是检察院还是公安局能做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我自己涉及到一起案子,现在情况有些模糊,我就想搞明白这个权力到底在谁手里,好了解后续可能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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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诉是指在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通俗来讲,就是现有证据没办法确凿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就不把他起诉到法院去审判。 存疑不诉的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而不是公安局。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承担着审查起诉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就是去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当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最终决定是否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所以,存疑不诉的决定权是在检察院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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