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疾病史的婚姻是否有效?
我结婚后才发现另一半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史,现在心里特别纠结,不知道这段婚姻还有没有效。我 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像这种婚前隐瞒疾病史的情况,婚姻到底算不算有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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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婚前隐瞒疾病史的婚姻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情况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方式。
那么,如何理解“重大疾病”呢?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但通常认为是那些严重影响婚后生活质量、可能威胁到另一方身体健康或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的疾病,比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
接下来,对于婚姻的效力问题,如果一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史,另一方在知道后有两种选择。如果另一方选择不撤销婚姻,那么这段婚姻在法律上继续有效,双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享有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如果另一方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经法院审理情况属实,法院会判决撤销该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就意味着这段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请求撤 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所以,当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史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
综上所述,婚前隐瞒疾病史的婚姻并非当然无效,而是赋予了另一方选择是否撤销婚姻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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