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又不知道法律对于离婚后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去看孩子的要求不合理,也怕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视。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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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自然享有。对于探视的方式和时间,首先提倡离婚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比如可以协商是每周看望一次,还是每月看望几次,是把孩子接到自己住处短住,还是在固定地点见面等。如果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判决。 不过,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比如存在暴力倾向、有严重的传染病等情况,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被中止探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就会恢复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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