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如何判定的?
我和配偶正在办离婚,对孩子探视权这方面不太清楚。想了解法院在判定孩子探视权时,都会考虑哪些因素,是怎么具体来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的,要是对方不配合我探视孩子又该怎么办,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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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判定问题,咱们得一步步来看。首先要明确,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判定方式,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首先都是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商量孩子探视的相关事宜,比如探视的频率、时长、地点等。如果能协商一致,那自然最好,直接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就行。 要是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交给法院来判决了。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会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意愿,要是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法院通常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想法,尊重他们自己的意愿 ,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还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情况,比如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 法院判决的探视权方式和时间,常见的有规定在每月的某个单数周或者双数周里面的某一天进行探视。不过这不是绝对的,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定。 另外,如果存在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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