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件可以撤诉吗?
我朋友之前因为职务侵占被起诉了,现在他和对方达成了和解,对方也愿意原谅他。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职务侵占的案子可以撤诉吗?是由谁来决定能不能撤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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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是否可以撤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务侵占案件的性质。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和自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通常是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的职务侵占案件不在“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范围内,所以被害人没有权力决定撤诉。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是不能自行撤诉的。因为这涉及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不仅仅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私人纠纷。 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时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的。例如,犯罪嫌疑人主动归还了侵占的财物,并且获得了公司的谅解书,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从轻判决。 此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总之,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能撤诉,但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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