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该如何认定?

我和另一半感情不好,已经分开居住两年了。现在想离婚,听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离婚的条件。但我不知道这个‘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单纯看分开住的时间,还是有其他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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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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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如何认定: 首先,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意味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客观原因。比如,一方因为工作需要到外地长期出差,这种分居就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这里要注意,感情不和是主观因素,但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证明,例如双方之间存在频繁的争吵、矛盾冲突等情况。 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且已满两年。连续分居是指夫妻在这两年时间内没有间断地分开生活。如果中间有偶尔的共同居住或者和好的情况,那么分居时间可能需要重新计算。计算分居时间时,要从双方实际分居的那一天开始,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 最后,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常见的证据包括: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开具的居住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能体现感情不和及分居情况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法院才会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进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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