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在离婚后该如何处理?


安居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在离婚时对安居房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安居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该安居房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丈夫在结婚前就购买了安居房并拿到了房产证,那么离婚时房子还是丈夫的。 其次,如果安居房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婚后一起购买了安居房,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商量房子归谁,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商量不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决。 另外,如果安居房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种登记行为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若离婚,同样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安居房是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处理安居房离婚分割问题时,还需要考虑到安居房的政策限制。因为安居房往往有一定的交易限制条件,比如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等。所以在分割时,不能只考虑法律规定,还要遵循相关政策要求。比如,有些安居房在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那么在分割时可能就无法立即进行产权过户等操作。总之,离婚时安居房的处理要综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