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注销后以谁的名义起诉索要债权?

我之前所在的公司已经注销了,但还有一些债权没收回。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回这些债权,可不清楚该以谁的名义去起诉。是股东,还是清算组,又或者是其他主体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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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注销后涉及起诉索要债权的问题,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起诉主体。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公司注销的相关概念。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在公司注销前,通常要进行清算程序,清算组会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反向来理解,如果是要追讨公司的债权,在存在上述违规注销的情况下,股东等相关主体可能就成为主张债权的合适主体。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在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将债权债务都处理完毕,通常就不存在后续以谁起诉索要债权的问题。但如果清算时遗漏了债权,那么股东可以作为适格主体起诉主张债权。因为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定取得人,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就如同公司剩余财产,股东有权主张。 例如,A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发现有一笔之前未收回的货款。此时,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起诉索要这笔债权。 然而,如果公司是因为合并、分立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来主张债权。 总之,公司注销后起诉索要债权,要根据公司注销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依法清算、注销原因等,来确定以股东、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等合适的名义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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