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它和我们常见的用房屋、汽车等实物来担保债务不同,权利质押是以某些权利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 这里所说的“权利”范围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设立也有相应的要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押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它拓宽了担保的范围,使得一些有价值的权利也能发挥担保的作用。对于债务人来说,在不转移实物占有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获取资金或者其他交易机会。然而,权利质押也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出质的权利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如果权利价值大幅下降,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受偿。而且权利质押的实现往往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总之,权利质押在经济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但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谨慎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