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嘱与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在探讨附义务的遗嘱与公证遗嘱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种遗嘱的概念。附义务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在遗嘱里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只有当他们履行了这些义务之后,才能获得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而公证遗嘱,则是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明的遗嘱。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两种遗嘱的效力在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这就表明,附义务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所附的义务是合法合理的,继承人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于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遗嘱就没有效力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只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经过了公证机构的合法公证,那么这份公证遗嘱就是有效的。 所以,无论是附义务的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只要它们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是有效的。在判断遗嘱是否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遗嘱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附义务的遗嘱和公证遗嘱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出现多个遗嘱的情况时,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