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的价值权性是怎样的?


担保物的价值权性是担保物权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下面将从其含义、体现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释。 首先,来解释一下担保物价值权性的含义。简单来说,担保物的价值权性指的是担保物权人所关注的并非担保物本身的使用价值,而是它所具有的交换价值。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能够通过对担保物进行变价处置,从而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物。乙并不在意甲如何使用该房屋,乙关注的是在甲无法偿还借款时,能够将房屋变卖,用所得价款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担保物的价值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其核心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就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其二,担保物的价值权性还体现在它的物上代位性。也就是说,当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这些替代物。比如,上述例子中的房屋因自然灾害毁损,甲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此时乙的担保物权就及于这笔保险赔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对担保物的价值权性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担保物的价值权性。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价值权性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担保物的价值权性是担保物权的核心特征之一,它通过法律规定得以保障和体现,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