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诈骗和盗窃罪行为?


认定诈骗和盗窃罪行为,需要从它们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虚构事实”,就是编造一些不存在的事情;“隐瞒真相”则是把真实的情况藏起来不说。比如,骗子谎称自己是某知名公司的员工,能帮你买到低价的内部商品,你信以为真给了钱,结果根本没有商品,这就是典型的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没有发觉的情况下,将财物拿走。例如,在商场趁人不注意,将他人放在购物篮里的手机偷走,这就是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判断中,关键看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被害人是因为被骗产生错误认识,然后主动把财物交给骗子,那就是诈骗;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处分财物,财物是被偷偷拿走的,那就是盗窃。比如,有人用调包计,把真的商品换成假的,然后拿着假的去结账,这是诈骗,因为收银员基于错误认识(以为是真商品)而处分了商品;而如果是直接把商品藏在身上,不结账就走,那就是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