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别盗窃罪和诈骗罪?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弄清楚盗窃罪和诈骗罪该怎么去判别。有时候在一些新闻案例里,感觉有些行为既像盗窃又像诈骗,实在分不清。想了解一下有没有简单清晰的方法,能准确判断这两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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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别盗窃罪和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定义和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财物主人或保管人没察觉的情况下,偷偷把东西拿走 。比如趁人不注意,偷走放在桌上的手机。而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通过编造谎言、虚构事实等手段,让被害人信以为真,然后‘自愿’交出财物。例如骗子谎称能帮忙办理高息贷款,让受害人交钱作为手续费。 接着看犯罪手段。盗窃罪主要是秘密窃取,像入室盗窃,犯罪人趁屋内无人,悄悄潜入偷走财物,整个过程财物所有者并不知情。而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手段,比如假称自己是某知名公司高管,有内部投资项目,吸引他人投资,他人基于这种错误认知而交钱。 还有一个关键要点是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盗窃罪中,被害人没有主动把财物交给犯罪人的想法,是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财物被拿走。而诈骗罪里,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将财物交给犯罪人,看起来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是被骗了 。 在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既存在秘密手段又有欺骗行为。这时就要看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那就认定为盗窃;如果决定性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就认定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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