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有土地权属纠纷拆迁该怎么办?


首先来谈谈湖南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项目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具体来说,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不过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此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接下来讲讲有土地权属纠纷拆迁该怎么办。需要先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才能依法实施拆迁。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未成熟、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