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库存商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在营改增之后,打算把库存商品用于固定资产。但我不知道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也不知道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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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它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当库存商品用于固定资产时,在增值税处理上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库存商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等,如果该固定资产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么对应的库存商品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例如,企业将库存商品用于自建职工食堂,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设施,这种情况下库存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该固定资产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申报抵扣。同时,企业在处理库存商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问题时,要准确核算库存商品的成本、进项税额等,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比如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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