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是为了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提高有机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首先来解释几个重要概念。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在认证机构方面,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批准的认证范围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于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者和加工者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如实提供必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证机构会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等。 在销售方面,有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等字样来误导消费者。 如果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由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而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