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立案后被害人主动承认自愿与被告发生关系,这种情况还算强奸吗?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法院已经立案说是强奸案,但后来被害人又说当时是自愿和被告发生关系的。现在就很疑惑,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能不能认定是强奸,想了解下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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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被害人主动承认自愿与被告发生关系是否算强奸,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强奸罪的定义来讲,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是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在平等、自愿且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欺诈等不当手段影响下,真诚自愿地与被告发生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单纯属于正常的性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例如,双方在自由交往过程中,基于彼此的感情和意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在确认是自愿的情况下,被告不应被认定为强奸。 然而,如果被害人所谓的“自愿”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而是受到了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当手段的影响,那么即使被害人表面上承认自愿,实际上该性行为仍然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比如,被告以公布被害人隐私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声称是自愿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因被害人的表面陈述而否定强奸的事实。 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表明强奸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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