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在学术界有哪些观点?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在学术界,关于荣誉权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首先,关于荣誉权的性质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荣誉权被视为与生命权、健康权等类似的人格权,是因为荣誉体现了对民事主体的一种积极评价,这种评价和主体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例如,一个科学家获得了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这个荣誉代表了社会对他科研能力和贡献的认可,与他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地位。 另一种观点认为荣誉权具有身份权的属性。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荣誉的获得往往是基于民事主体在某方面的特殊贡献或成就,使得其获得了与其他人不同的身份地位。比如,一个运动员获得了奥运会冠军,这个荣誉赋予了他特殊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荣誉权更侧重于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在荣誉权的取得方面,学术界普遍认为荣誉权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民事主体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就,然后由特定的组织或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授予荣誉。例如,“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经过严格的评选程序授予那些在劳动和工作中表现卓越的劳动者。这体现了荣誉权取得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对于荣誉权的保护,学术界强调要对侵犯荣誉权的行为进行制裁。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诋毁他人荣誉等。当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为荣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荣誉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学术界也有探讨。荣誉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联系,二者都与他人对民事主体的评价有关,但又存在区别。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而荣誉权是基于特定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一个普通人可能有自己的名誉,但不一定有荣誉权所涉及的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荣誉权的探讨涉及多个方面,这些观点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荣誉权的内涵、性质、取得和保护等问题,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荣誉权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