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在分析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这一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费用。这些款项有着严格的用途和管理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在农村,村长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村长在处理征地补偿款相关事务时,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 回到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虽然他声称将款项用于村里建设,但冒领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采用了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了征地补偿款,符合贪污罪中“骗取”这一手段特征。即使款项最终用于村里建设,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性质。因为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有严格程序和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综上所述,村长冒领征地补偿款用于村里建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这提醒我们,任何涉及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进行非法的行为。同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