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织法》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村民组织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是一部保障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法律。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来介绍其主要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组成方面: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并且,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六条。
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些选举规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条文中有明确规定。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方面: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 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这些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文中有详细说明。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方面: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同时,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这些规定保障了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条文中。
总之,《村民组织法》从多个方面保障了村民在农村事务中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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