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卫河断流村民争先挖古物,村民是否有权处分挖出的古物?

卫河断流后村民都去挖古物,我也跟着挖了一些。现在我不太清楚,我自己挖出来的这些古物,我有没有权利去处分它们呢?能不能自己留着或者卖掉之类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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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归属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村民是否有权处分挖出的古物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古物”在法律上的定义。这里所提到的古物,通常可以归为文物的范畴。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这就意味着,村民在卫河断流后挖出的古物,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村民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 村民如果私自处分这些古物,比如将其占为己有或者进行买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所以,当村民挖出古物后,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报告当地的文物部门,由专业的文物机构来进行处理和保护。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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