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我在路边看到一个悬赏广告,说找到丢失的宠物给一定报酬。我有点好奇,这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性质呢?是合同还是其他的?我想了解清楚,万一我帮着找到了,后续涉及报酬之类的问题,也好知道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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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目前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说,只要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做出了悬赏的意思表示,这个行为就成立了,不需要相对方做出承诺。例如,甲发出悬赏广告称,谁找到他丢失的手机就给 500 元报酬。当乙找到手机时,不管乙之前是否知道这个悬赏广告,甲都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有一定的支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只要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悬赏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这种观点,悬赏广告发出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就是做出了承诺,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比如,甲发出悬赏广告找丢失的宠物狗,乙看到广告后积极寻找并找到了狗,乙的行为就是对甲悬赏广告这个要约的承诺,双方形成了一个关于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种观点也有其合理性,因为合同关系强调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更能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和对等性。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无论是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还是要约,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悬赏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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