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看到一个悬赏广告,说谁找到丢失的宠物就给一定报酬。我不太清楚这种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想知道它们有啥区别,以及悬赏广告到底该归到哪一类,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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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首先得明白这两个法律概念。要约呢,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我明确说“我要以5000元买你的手机”,这就是一个要约。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等,它们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法律规定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明确指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对于悬赏广告,一般情况下它是被认定为要约的。当发布悬赏广告的人公开声明,完成特定行为就给予一定报酬时,这是一个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只要有人完成了指定行为,发布者就愿意受其约束,支付相应报酬。比如发布寻物启事,说找到某物品就给多少酬金,当有人找到并归还物品时,发布者就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所以,悬赏广告通常符合要约的特征,属于要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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