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揽客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最近打车时想到个事儿,出租车在路上揽客,这到底算法律上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我不太懂这俩概念有啥区别,也不清楚出租车揽客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界定,想知道准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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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呢,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这个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表明一旦对方承诺,要约人就会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告诉对方我想和你签合同,合同内容都定好了,你同意咱们就这么办。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提议,只是邀请对方来跟自己谈合同。比如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接下来分析出租车揽客的行为。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通常认为出租车揽客属于要约邀请。当出租车司机在路上行驶并显示空载可载客的标识时,这其实是在向潜在的乘客发出一个信号,表达自己有提供运输服务的意愿,邀请乘客向其发出订立运输合同的要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虽然法条里没有直接列举出租车揽客,但从其本质特征来看,出租车揽客和这些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类似,都是在邀请他人主动来和自己进行交易。 只有当乘客招手示意乘坐某辆出租车,这才是乘客向出租车司机发出的要约。司机如果停车并让乘客上车,就相当于对乘客的要约作出了承诺,此时运输合同就成立了。所以,综合来看,出租车揽客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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