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悬赏广告是合同吗

我最近看到一些悬赏广告,就想到一个问题,这些悬赏广告在法律上能算是合同吗?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具体了解一下,悬赏广告到底有没有达到合同的标准,它和普通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有啥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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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中,悬赏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认定为合同。《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首先,从合同定义角度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悬赏广告中,悬赏人发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当有人完成该特定行为时,就相当于作出了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其次,悬赏广告具有一些合同的特性。它具有有偿性,悬赏人用出钱或奖赏的办法公开请求别人帮助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项,行为人完成后有权获得奖赏。比如,有人发布悬赏广告寻找丢失宠物,找到宠物的人就可以获得承诺的报酬。同时,它具有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发出的,这与普通合同针对特定人或组织签订有所不同。另外,它注重结果性,发布悬赏广告是为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行为人如果没有完成指定行为,即使付出再大努力,都得不到报酬,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不过,理论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定有不同观点。一种是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完成行为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悬赏人发出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另一种契约说则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容易被大众接受。 相关概念: 单独行为说:也叫单方法律行为说,指悬赏广告仅基于悬赏人单方意思表示就成立,行为人完成行为是履行义务,不考虑其是否知晓悬赏广告 。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需和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的承诺相结合才成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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