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拍卖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拍卖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关系不太清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的拍卖合同能不能算行纪合同呀?主要是想搞明白两者在定义、特征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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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拍卖合同不是行纪合同。 首先来说说行纪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些特征,比如行纪人的介入权,就是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在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意思,就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而且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还有行纪人的自主权等。 而拍卖合同,是一方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物品后所签订的合同。拍卖合同不具有行纪合同的介入权和自主权这些特征。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主要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它和行纪合同的性质有明显不同。如果要将拍卖合同归入有名合同,它应该最接近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所以,从各方面的规定和特征来看,我国的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拍卖合同:一方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物品后所签订的合同。 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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