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我国拍卖是行纪合同吗

我最近对拍卖和行纪合同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想弄清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拍卖到底属不属于行纪合同。就是想确切知道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有个详细准确的解答,帮我把这块知识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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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拍卖合同并不属于行纪合同。 首先来了解下行纪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些比较明显的特征,比如行纪人的介入权,就是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还有行纪人的自主权等。 而拍卖合同不具备这些特征。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拍卖行本身不买卖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如果要将拍卖合同归入有名合同,它其实更接近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另外,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还有一些区别。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并且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则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特殊要求 。 综上所述,从各方面特征和规定来看,在我国拍卖不是行纪合同。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自主权:行纪人在一定范围内可自主决定贸易活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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