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属于邀约还是邀约邀请?
我看到一家商店写着假一罚十的标语,我不太清楚这个标语在法律上到底算邀约还是邀约邀请。我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有啥区别,以及这个假一罚十的标语到底属于哪一类,这对我之后如果遇到商品是假货的情况维权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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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假一罚十”属于邀约还是邀约邀请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邀约和邀约邀请的概念。 邀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例如,甲向乙表示“我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购买你手中的那部手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邀约。 而邀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合同的内容,只是一种邀请对方发出邀约的信号。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比如商场发放的商品促销传单,就是一种邀约邀请,它只是吸引顾客来发出购买商品的邀约。 “假一罚十”通常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强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信任而作出的承诺。从法律角度来看,“假一罚十”一般应认定为邀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商家明确提出“假一罚十”,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了如果商品为假,愿意按照此承诺承担责任,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就相当于对商家包含“假一罚十”的邀约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商家就需要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假一罚十”这种承诺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邀约。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就可以依据这个承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商家进行“假一罚十”的赔偿。这也提醒商家在作出类似承诺时要谨慎,一旦作出就要严格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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