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吗?
我看到大街上贴了很多悬赏广告,有人说这算要约,有人说不算。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悬赏广告到底属不属于要约啊?我就是单纯想了解一下这个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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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悬赏广告是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的。它通常会明确表明完成特定行为(如寻找遗失物、提供线索等),并且具体确定了给予的报酬数额等内容,满足了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而且一旦有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就相当于对该要约进行了承诺,悬赏人就应当受到其在悬赏广告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向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表明在法律层面,悬赏广告是被认可为具有要约性质的。所以,通常情况下,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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