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我看到一个悬赏广告,有人丢了东西,承诺找到归还的人给一定报酬。我不太明白,这种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到底算要约,还是单方允诺呢?我想搞清楚它的法律性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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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需要先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明确地向另一个人提出合作条件,希望对方能答应一起达成这个合作。而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承诺,表意人自己就承担了相应义务。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要约的构成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悬赏广告符合要约的特征。当有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时,就相当于对要约进行了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悬赏人就有义务按照广告内容支付报酬。 所以,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悬赏广告一般被认定为要约。这样认定有利于保护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悬赏人与完成行为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时,悬赏人不能随意拒绝,否则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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