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遗失物是否可以索要报酬?
我前几天捡到了别人遗失的东西,现在失主联系我想要回遗失物。我在保管和寻找失主的过程中花了些时间和精力,我想问下我能不能向失主索要报酬呢?
展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归还遗失物是否可以索要报酬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一般情况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指的是拾得人在保管、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开销,比如为了保管一件容易变质的物品而支出的冷藏费用,或者为了寻找失主而花费的通讯费、打印寻物启事的费用等。这是法律赋予拾得人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弥补拾得人因为保管和归还遗失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权利人发布了悬赏广告,情况就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失主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明确表示会给予拾得人一定报酬时,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后,失主就有义务按照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这是基于双方之间形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悬赏合同关系,失主不履行承诺就构成违约。 但是,如果没有悬赏广告,也不存在必要费用之外的情况,单纯以归还遗失物为由索要额外报酬,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失主是一种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以,拾得人不能将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额外报酬的筹码。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