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还是要约?

我看到一个悬赏广告,承诺找到丢失物品的人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我有点搞不明白,这种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到底算单方允诺,还是算要约呢?我想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以及悬赏广告到底该怎么界定,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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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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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单方允诺和要约两种观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单方面做出承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让对方获得相应权利,不需要对方做出回应就产生法律效力。在悬赏广告中,如果将其认定为单方允诺,那么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一旦作出该意思表示,就在法律上产生了对自己的约束,当有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发布人就必须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把悬赏广告看作要约,那么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就是承诺人,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一旦承诺人完成行为,合同即成立,发布人就有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实际上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时,就构成了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悬赏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完成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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