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我看到一则悬赏广告,说找到丢失物品的人能获得一定报酬。我不太清楚这种悬赏广告在法律上算不算是要约,我要是按照它的要求完成了任务,对方是不是就得按承诺给我报酬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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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那么悬赏广告是不是要约呢,这需要从要约的概念和特征来分析。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明确表达了想和另一方达成某种交易,并且说清楚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只要对方答应,自己就会遵守约定。 从法律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悬赏广告是被认定为要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悬赏广告通常明确了完成特定行为(比如找到失物、提供线索等),并承诺给予一定报酬,满足内容具体确定这一条件。而且,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一般也是希望看到广告的人按照要求完成行为后,自己会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也表明了其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当有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了指定行为,就相当于对悬赏广告这个要约做出了承诺,此时合同就成立了。发布悬赏广告的人就有义务按照承诺支付报酬。如果拒绝支付,完成行为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义务。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是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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