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登记程序有哪些环节?


自愿离婚登记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是申请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书面离婚协议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接着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目的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然后是审查环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的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经过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颁发离婚证。至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总之,自愿离婚登记程序是一个严谨且有法律规定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其重要性和相应的法律要求,夫妻双方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确保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