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篇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来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比如,甲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事实,乙在婚后发现后,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次,在夫妻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婚后用婚前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再者,对于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外,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