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怎样的?

我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可以进行复议调解。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复议调解的自愿原则具体是啥情况,不知道自己在调解中能有多大的自主决定权,也担心会被强制调解,想了解一下这个自愿原则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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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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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原则。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自愿原则强调的是参与复议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解、调解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是否进行调解的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这就说明,当事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启动调解程序,复议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是调解内容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事项自由协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比如,在行政处罚的复议调解中,当事人可以就罚款的金额、履行的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三是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即使进行了调解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决定是否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调解方案不符合自己的利益,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拒绝签署调解协议。一旦调解不成,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自愿原则是复议调解的核心原则,它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实际的行政复议调解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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