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把一批货物存放在了仓储公司,结果在仓储期间货物出现了毁损、灭失的情况。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仓储公司也就是保管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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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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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中,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保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仓储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是由于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比如保管场所不符合仓储物的储存要求,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潮、防火、防虫等措施,导致仓储物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就需要对存货人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仓储物的实际价值、存货人可能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然而,如果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人、托运人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遇到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仓储设施被破坏,仓储物毁损,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又或者仓储物本身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合理的储存条件下仍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损耗,这也不能要求保管人承担责任。 当出现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时,存货人应当及时通知保管人,并要求保管人说明情况。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存货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仓储合同、仓储物的交付凭证、毁损灭失的照片、鉴定报告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保管人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妥善处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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