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房改房和工龄优惠的基本概念。房改房,也被叫做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而工龄优惠,是在房改过程中,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的折扣。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观点和一些案例裁判中给出了指引。在200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但在2013年4月8日,该复函被废止。 虽然上述复函已被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依然倾向于认为工龄优惠具有财产权益属性。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考虑到工龄优惠使购房人得以享受较低的购房价格,减少了购房成本,增加了财产价值,这部分因工龄优惠带来的财产性利益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龄贡献所产生的,所以会认定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实际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使用双方的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一般可以认定该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在配偶去世后,使用自己和已去世配偶的工龄优惠购房,且购房款完全由健在一方个人财产支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工龄优惠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和判决结果。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多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所以,房改房中的工龄优惠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由法院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