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有哪两种方式?


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指的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在我国,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是指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身拥有强制执行权,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执行效率高,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时,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执行。这种方式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这两种强制执行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情形。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用于法律明确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情况,能快速解决问题;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适用于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情况,能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