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主要有哪些方式?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是指通过行政程序,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的过程。驰名商标能让商标获得更广泛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主要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认定。当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该申请人认为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自己的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获得保护,就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商标局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商标注册阶段,认为自己的商标需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避免与他人商标冲突的情况。 第二种方式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当他人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时,商标局会在处理商标异议案件的过程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种方式通常是在有商标异议发生时,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而采用的。 第三种方式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认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这种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且涉及驰名商标权益保护的情况。 第四种方式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认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这种方式适用于在日常商标管理中,驰名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请求行政保护的情况。 综上所述,不同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认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