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结案方式有几种?
我公司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现在想了解一下破产程序结束的话有几种结案方式,不同的结案方式有什么不同,对后续的债务处理等方面会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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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结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结案。当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债权人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这种结案方式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既定的方案得到了相应的清偿,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也处理完毕。 第二种是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结案。如果经过调查发现破产人没有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也是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清偿或者只能获得极少的清偿。 第三种是债权人会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结案。如果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那么破产程序也可以终结。《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和解程序,当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和解协议生效。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意味着债务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破产程序也就可以结束了。 第四种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结案。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如果重整计划得到执行,企业恢复了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那么破产程序也会终结。《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有详细规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破产程序自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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