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终止指的是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随之终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终止的几种常见方式。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终止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时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也按时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这个合同的目的就已经实现,合同自然就终止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就有权解除合同。比如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这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比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10万元加工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将这两笔债务相互抵销,合同关系也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然后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发生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把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例如,甲按照合同约定给乙交付货物,但乙拒绝接收,甲就可以将货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还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比如甲对乙说不用偿还所欠的5万元借款了,这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关系也随之终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也叫混同,比如企业合并,原来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合并而使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合同关系自然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