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剥夺政治权利在实际中是怎么执行的。因为我身边有人涉及到这方面的情况,想知道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是由什么部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的方式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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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权利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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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取消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再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能发表政治性的言论、出版政治性的书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在管制执行期间,犯罪人就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公安机关监督犯罪人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人自然不享有政治权利。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开始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由公安机关来监督犯罪人是否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种情况下,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改变后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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