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但不太清楚保证方式都有啥。我就口头承诺会监督对方履行义务,不知道这算哪种保证方式。想了解下保证方式具体有哪些,各自有什么特点和区别,好明确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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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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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方式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同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时,乙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甲并经强制执行后,甲仍不能清偿债务,此时乙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以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举例。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既可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要求丙还钱,丙不能以要先找甲为由拒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总之,在提供保证时,明确保证方式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都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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