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中止履行。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如果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破产的迹象,甲公司就可以中止发货。 其次是及时通知对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说明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如信函、邮件等,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便于保留证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继续上面的例子,甲公司中止发货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公司,告知其中止发货的原因和依据。 最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要给对方足够的时间来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还是以甲、乙公司为例,如果乙公司在甲公司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改善经营状况,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之,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的证据,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