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变更单生效后为什么不能反生效?

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份变更单已经生效了,但是现在我这边情况有变化,想让它不生效。我不太理解为啥变更单生效后就不能反生效呢,想知道背后的法律原因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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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变更单生效后一般不能随意“反生效”,这涉及到合同变更以及法律效力的问题。变更单通常是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一种书面文件。当变更单生效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它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条款或者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一旦签订并生效,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变更单如果符合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文件。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变更单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随意让变更单“反生效”,也就是不履行变更后的内容,这显然违背了合同履行的全面性和诚信原则。 当然,如果要使已经生效的变更单失去效力,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所以,变更单生效后不能随意“反生效”,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使变更单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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