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夫妻企业该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共同经营了一家企业,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但是不知道这家夫妻企业该怎么分割。我们都对企业付出了很多,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具体的分割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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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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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企业的分割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分割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企业的概念。夫妻企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或参与经营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企业,同样遵循这一基本的财产分割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企业的分割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处理。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继续经营企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企业进行拆分,各自经营一部分业务等。这种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分割方式也有所区别。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于合伙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离婚时夫妻企业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性质、夫妻双方的意愿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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