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需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意味着,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几个关键要素。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指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只有他们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第二,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例如,医生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手术操作,或者护士配错药等行为。 第三,要有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可能涉及其他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第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只是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小瑕疵,但并没有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实际的损害,那么通常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的程度有不同的分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最后,违法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比如患者自身的特殊体质或者疾病的自然发展等,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实际判定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