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有哪些途径?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其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流程一般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总之,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各有特点和适用情况。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便、快捷,但需要双方自愿且对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某些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但程序相对复杂,耗时可能较长。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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