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个月,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我感觉我和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有哪些处理方式呢?要是和公司有纠纷了该怎么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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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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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已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形成了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即便没有合同,也构成了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当遇到事实劳动关系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都愿意维持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且,从用工第二个月起至补签合同前一日,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满一年还没签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想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同时,如果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若劳动者要终止劳动关系,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并且,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像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此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才能有更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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